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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院第三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家事案例

汇说家事
2024-08-23



赵某等诉邹某红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承认香港法院关于遗嘱认证的效力

钟某湘等诉白云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

——香港当事人法定继承人身份的查明与认定


来源 |  家事法苑

全文1585字,预计阅读3





汇说家事



基本案情


香港居民邹某于2015年6月在香港立下遗嘱,指定其妻子赵某为遗嘱执行人及受托人,将其名下不动产及动产平均赠予其妻子赵某、女儿邹某兰、邹某洁。2016年8月,邹某在香港去世。该遗嘱于2017年4月经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认证并作出《附有遗嘱的遗产管理书》。2016年8月22日至9月6日期间,邹某在内地开设的证券账户支出人民币513.3万元,分别转入其在内地的女儿邹某红及其配偶、儿子的账户。赵某、邹某兰、邹某洁以邹某红占有邹某的内地遗产,损害邹某的遗嘱继承人财产权益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邹某红等返还上述财产及利息。


裁判结果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继承人邹某系香港居民,其生前在香港立下遗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对邹某所立遗嘱的方式、效力审查,应适用香港法律。涉案遗嘱符合香港法律规定并经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认证,具备法律效力。邹某在香港所立遗嘱的效力及于内地财产,故其在内地的存款应当由赵某、邹某兰、邹某洁继承。邹某红及其配偶、儿子未经遗嘱继承人同意占有邹某的内地遗产,侵害遗嘱继承人的财产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判令邹某红等向赵某等返还上述存款人民币513.3万元及利息。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依据香港法律确认香港法院关于遗嘱认证的效力,保护香港继承人在内地的财产权益。



案例14

基本案情


1957年,钟某向他人购买涉案房屋。1994年12月,钟某的代理人与广州白云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约定钟某将涉案房屋交由白云公司拆迁,白云公司将原地段新建房屋作为产权调换,并协助办理相关产权证明。2002年8月,白云公司将涉案豪贤大厦的3套房屋作为回迁房交付给钟某使用。香港居民钟某湘4人提供名为“钟某灵”的香港死亡证明文件,主张钟某灵与钟某是同一个人且已于1991年在香港去世,故以钟某灵的法定继承人身份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上述3套回迁房屋归其4人所有,并要求白云公司协助办理将涉案3套房屋分别登记至其4人名下的手续。由于钟某灵早于1951年前往香港生活,去世时为香港居民,其子女分散在内地、香港、台湾等各地,内地公安部门无法查询钟某灵的户籍登记信息。二审期间,根据法庭释明,钟某湘4人分别向内地公安机关调取部分继承人的户籍抄摘信息、向内地出入境部门查询港澳台居民登记信息、向香港入境事务处人事登记处查询钟某灵的登记事项。



裁判结果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钟某湘4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钟某灵与钟某为同一人及钟某灵的法定继承人情况,故判决驳回钟某湘4人的诉讼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查明钟某灵的法定继承人情况需要综合考量内地、香港、台湾地区等地所形成的证据,现三地形成的证据的内容可以相互印证,再结合钟某湘4人持有涉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资料原件并多年实际占有使用安置房屋等事实,应依法确认钟某灵的权利人身份及钟某湘4人的法定继承人身份。故改判支持钟某湘4人要求白云公司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指引当事人在境内外取证,并综合审查不同法域形成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保护香港居民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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